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0217/2023-001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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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泰建字〔2023〕1号 有效性 有效
泰建字〔2023〕1号关于印发《泰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的通知

2023-01-16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各功能区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16日                            

泰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2〕1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泰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见附件1),其他项目由各县(市、区)、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申请需提供以下共性资料:

(一)《泰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租赁需求调查报告;

(三)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四)运营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  利用住宅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还需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初步意向的意见材料。

第五条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含商业商务用地)、低效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资料;存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资料;

(二)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建设方案(附相关图纸)。

第六条  利用闲置自有住房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证明资料;存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资料;

(二)1990年之前竣工或进行结构改建的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项目改建方案及其相关图纸(不得少于20套且建筑面积不少于 1200 平方米,满足相关设计规范);

(四)运营方案(含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

第七条  对符合政策认定条件的公租房、国有租赁住房、人才保障住房、长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闲置住房和非居住建设用地上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等各类现有租赁住房,还需提供权属证明材料(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居住类型),其中建设单位不是产权单位的,还应提交与产权单位之间的有效租赁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不受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新建项目的认定。

(一)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召集同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研究形成办理意见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提报项目居住用地划拨或公开出让事项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并汇报拟建或配建计划方案。经研究同意的,在项目单位取得土地首次登记后,按照“泰政办发〔2022〕12号”文件明确的认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二)原权得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召集同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研究形成办理意见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向市规划委员会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报规划调整及土地使用等研究事项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并汇报拟建计划方案,经研究同意的,重新签订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在项目单位取得土地首次登记后,按照“泰政办发〔2022〕12号”文件明确的认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十条  既有项目的认定。既有项目是指已经建成、改建或在建的租赁住房项目。其项目认定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十一条  对材料齐全的申请项目,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认定书。

第四章  认定书管理期限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

第十三条  非产权单位实施的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一致。期满后不再继续租赁运营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认定书期满不再申请认定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注销。期满后继续租赁运营的,应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续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协议应约定同意项目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核无误的出具项目认定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已经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运营方案和年度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项目认定书发放情况、项目出租情况及时在泰安市住房租赁服务交易平台中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指导,建立项目抽查评价制度,严禁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项目认定书:

(一)有安全隐患、违规出租、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二)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泰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1月15日。

附件:

1、泰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样表).docx

2、泰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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