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0217/2023-00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解读
(问答式解读)关于《泰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的政策解读

2023-01-16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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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部署,做好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了《泰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

二、项目认定的具体程序包括哪些?

答:《认定规则》适用于我市新建和既有项目的认定,其中既有项目是指已经建成、改建或在建的租赁住房项目。

(一)新建项目的认定

1、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召集同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研究形成办理意见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提报项目居住用地划拨或公开出让事项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并汇报拟建或配建计划方案。经研究同意的,在项目单位取得土地首次登记后,按照“泰政办发〔2022〕12号”文件明确的认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原权得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召集同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研究形成办理意见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向市规划委员会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报规划调整及土地使用等研究事项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并汇报拟建计划方案,经研究同意的,重新签订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在项目单位取得土地首次登记后,按照“泰政办发〔2022〕12号”文件明确的认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二)既有项目的认定

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三、申请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提交共性材料,并根据项目筹集方式的不同提供相应的特性材料。共性材料包括:《泰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租赁需求调查报告、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运营方案、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一)利用住宅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还需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初步意向的意见材料。

(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含商业商务用地)、低效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资料;存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资料;

2、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项目建设方案(附相关图纸)。

(三)利用闲置自有住房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证明资料;存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资料;

2、1990年之前竣工或进行结构改建的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项目改建方案及其相关图纸(不得少于20套且建筑面积不少于 1200 平方米,满足相关设计规范);

4、运营方案(含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

(四)对符合政策认定条件的公租房、国有租赁住房、人才保障住房、长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闲置住房和非居住建设用地上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等各类现有租赁住房,还需提供权属证明材料(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居住类型),其中建设单位不是产权单位的,还应提交与产权单位之间的有效租赁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四、项目认定书由谁出具?有效期限是多久?

答: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项目认定书,其他项目由各县(市、区)、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非产权单位实施的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一致。

相关文件:泰建字〔2023〕1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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