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0217/2025-000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解读 |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目的
住房问题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发展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居民住房困难。为稳慎有序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解决好工薪群体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努力让我市居民实现安居乐业,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本《管理办法》。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2.《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国办发〔2024〕26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内容,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确定职责分工。建立市级政策统筹、属地负责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各县(市、区)政府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统筹推进保障性住房筹建运营管理工作。
2.明确保障对象和条件。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我市住房有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外地户籍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工薪群体。
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子女。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家庭,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农房除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地派出所核发的《山东省居住证》;
(二)主申请人在本市就业,并正常缴纳社保且处于在缴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单身人员,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
3.价格和面积要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房的收购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确定。实施主体可根据核定的配售均价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价。
保障性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含)120平方米;收购、盘活、转化的存量项目可适当放宽标准,建筑面积放宽比例上限不超过10%。
4.建设轮候库。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根据要求前往相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名,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5.规范配售流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具备配售条件的房源应全部公开配售,具体程序为:发布公告—购房申请—申购资格审核—分组摇号排序—选房认购—签订合同—房屋交付。
6.完善售后管理。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私自交易转让,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其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和回购方式退出保障。保障性住房退出由政府指导实施主体回购,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
7.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运营管理等工作。
8.附则。主要明确了施行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四、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1.强化政策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度。
2.加强对各县(市、区)、功能区业务培训,确保各区业务人员熟悉文件内容,熟练掌握工作流程。
3.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提供政策支持,确保项目尽快落实落地。
相关文件:泰建发〔2025〕5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