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0217/2024-000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TACR-2024-01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TACR-2024-0140001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功能区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泰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保障安全、自主实施、政府扶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尊重居民意愿,强化政府服务,积极稳妥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二、实施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于本方案。2018年12月14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不适用本方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充分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增设电梯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非单一产权未设电梯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多层业主住宅。
(二)增设电梯不得影响既有住宅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凡无圈梁、无构造柱的普通砖混结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范围。
(三)增设电梯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并符合《泰安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要求,且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三、实施主体
本单元内出资的所有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也可书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代理人。实施主体或代理人负责组织协调、方案确定和申报、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建设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驻泰高校、部队住宅区增设电梯的,征得业主同意后,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由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四、实施程序
(一)签订协议。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组织使用电梯的业主就增设电梯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1.电梯设计初步方案;
2.增设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3.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及分摊方案;
4.电梯运行维护方案和费用(电费、维修费、维护保养费、日常管理费、检验费等)分摊方案;
5.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和补偿资金的分摊筹集方案。
(二)确定方案。增设电梯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规范、标准的增设电梯方案。
(三)公示。以上协议和方案应予公示,由增设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增设电梯的利益相关方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
相关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可以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居民委员应积极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诉求,寻求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
(四)项目申报。实施主体或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报各县(市、区)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给予办理审批(查)意见:
1.业主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或其他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权属资料;
2.增设电梯书面协议(含增设电梯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
3.结构安全证明;
4.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
5、经社区居委会确认的材料。
(五)组织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有关规定执行,增设电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改、扩建。增设电梯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备案登记。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前到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电梯进行监督检验,相关部门及增设电梯涉及的供电、供水、电信、燃气、数字电视、网络等专营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做好增设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指导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六)竣工验收及档案移交。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形成竣工验收意见,按照现行国家档案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档案移交。
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七)后续管理。电梯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投保电梯综合服务保险,减轻日常维护管理的负担。
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出让人要在房屋出让合同中与受让人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可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属于房改房的,可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
(四)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六、政策支持
(一)增设电梯不再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审批、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二)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薄上注记。
七、有关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市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按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
各县(市、区)、功能区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审批监管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推动实施、民主协商、纠纷调解等工作。
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