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妻子的房产能要求返还吗?——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2025-04-29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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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刚和林萍是大学时期的恋人,毕业后来到同一个城市工作,工作两年后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李刚的父母经商,家境较为富裕,拥有多套房产。李刚为了加深双方的感情,在征得父母同意后,决定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林萍,并且完成了过户登记。时间又过了两年,李刚在一次上班的路上遭遇车祸,腿部受到严重损害,只能依靠轮椅来行动,并且需要林萍照料其日常生活。时间长了之后,林萍逐渐厌倦了这种生活,不再愿意继续和李刚生活下去,便提出离婚。此时,李刚对赠与林萍房产的事情感到后悔,要求林萍返还该房产。林萍认为,“房子既然给了我,就是我的,没有要回去的道理”。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官予以裁决。

那么,李刚可以请求林萍返还之前赠与她的房产吗?

解答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通常情况下,在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并且赠与人已经实际把赠与财产交付或者登记过户给受赠人后,赠与人便无权再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但是,在受赠人取得受赠财产后,一旦双方的关系恶化,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势,法律赋予了赠与人法定撤销权。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条件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的行为。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不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在具备这些法定事由时,权利人可以撤销赠与。对此,《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即反悔的权利。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此处的严重侵害行为,是指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含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通常情况下,赠与人赠与受赠人财产,多是基于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如果受赠人在获得赠与财产后,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这会严重违背赠与人赠与财产的初衷。此时,法律允许赠与人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与,符合正义原则。第三,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如果不按约定履行该负担的义务,有损于赠与人的利益,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赋予赠与人相应的法定撤销权,但是这一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而应在一定期间内及时行使。原因在于,一旦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便会导致赠与合同自始无效,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具体来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为之,超过1年不行使的,因为超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该撤销权即消灭。

具体到本案中,李刚已经把房屋过户登记给林萍,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林萍作为李刚的妻子,对李刚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其提出离婚实际是不愿继续照料身患疾病的李刚的生活,构成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李刚因此而获得法定撤销权。在李刚和林萍离婚后,李刚反悔,要求林萍返还房产的,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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