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0217/2025-000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建字〔2025〕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安字〔2024〕6号)及我市实际,现将修订后的《泰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0日
泰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泰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专家分为两类:一类是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简称“论证专家”);另一类是日常监督检查专家(简称“检查专家”)。
第三条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建立专家库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市住建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专家主要分为安全综合管理、基坑工程、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临时用电、建筑幕墙和钢结构及装配式建筑构件安装等专业组,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专家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
(二)参与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
(三)参与全市建筑施工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验收抽查,重大危险源和危大工程的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四)参与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
(五)参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科技、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安全生产标准等的审查、论证;
(六)参与建筑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技术咨询工作;
(七)参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的技术性审查;
(八)参与其他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专家工作;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学术严谨;
(三)熟悉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建筑施工领域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了解本行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建筑施工领域连续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具备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发现、分析和解决本专业问题的能力。论证专家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 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含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危大工程专业工作经验;
(五)检查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论证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任务。
(六)未因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因其他原因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
第七条 专家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部门推荐;市属及省以上驻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科研、院校等单位可直接推荐。
第八条 专家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泰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申报推荐表》;
(二)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部门、相关市属单位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条件审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提出推荐专家名单;
(四)提交市住建局审查;
(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和公布专家名单。
第九条 市住建局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复核遴选一次。期间,因工作调整、身体健康等原因或不能胜任的予以解聘;对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清出专家库并通告。
第十条 专家的使用。专家应当优先从泰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使用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通过专家库随机选择专家,特殊情况可直接指定专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危大工程,如本地确无相关专家,可在山东省省级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在了解其与任务对象存在下列需回避事项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专家5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二)专家、专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第十二条 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开展工作,对使用单位负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三)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不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从事与任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在日常工作中负责组织做好以下专家管理工作:
(一)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工作交流和培训;
(二)适时召开专家会议听取专家意见建议,研究专家管理问题;
(三)建立专家反映情况及意见建议收集、分解、处理和反馈机制;
(四)设立公开渠道,及时听取对专家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受理对专家履职不良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住建局研究同意后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四)因从事相关专家工作,对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
(五)能力素质不能满足专家工作需要的;
(六)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泰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制度》(泰建字〔20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