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0217/2024-000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持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2024—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9日
关于持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2024-2025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规范招标投标秩序,切实解决群众身边“急难愁盼”问题,按照《关于印发〈泰安市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泰发改公管﹝2024﹞194号)的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解决影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突出问题,聚焦扰乱市场秩序、招标人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治理,补齐制度机制短板弱项,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提升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打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二、治理内容
聚焦2023年12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重点治理以下内容:
(一)治理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或通过“明招暗定”“先干后招”“量身定做”等方式虚假招标,或通过“化整为零”、虚构涉密项目、虚构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2.投标人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弄虚作假投标。
3.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4.“陪标专业户”不以中标为目的,“抱团”投标,非法围标。
5.招标代理机构拉拢评标专家、乱收费、价外加价、不及时支付专家费用等。
6.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
他好处;不按规定评标评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组建或加入微信、QQ等网络通讯群组违规交流、获取项目信息,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围标串标;索取不合理评审费用等。
7.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违规插手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8.恶意投诉举报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治理所有制歧视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9.未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取得本地业绩或者奖项,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10.违规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不合理内容。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所有制形式、投标产品的产地、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设置差异性得分;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11.开展信用评价时,区别对待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未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三)治理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2.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编制招标文件质量不高,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没有组织审查,没有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没有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没有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异常情形和问题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复核和纠正;受理异议渠道不畅通,异议答复不及时;没有及时签订合同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招标人代表业务不熟悉,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言论等。
13.限制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14.限制招标人定标权,影响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落实。
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四)治理监管执法机制短板弱项。
15.在监管执法流程上设置不合理政策措施。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16.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完善。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管不到位,在交易环节监督缺失,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发现后没有及时处置;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未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未建立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举报处理机制。
17.乡镇小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
(五)治理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18.在保证金上设置不合理限制。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19.在服务流程上设置不合理限制。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六)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其他突出问题。
三、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按照“统一部署、持续推进、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原则,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以9个月为一轮,分2轮持续进行,每轮按照“动员部署、问题排查、整改提升、总结通报”四个阶段压茬推进。第一轮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结束,治理范围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同时对2023年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第二轮自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治理范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同时对第一轮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1个月)。印发实施方案,召开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动员部署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属地分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研究细化本地具体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功能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联络人名单,请于7月15日前报市住建局。
(二)问题排查阶段(时间2个月)。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自查、抽查、核查、互查、督查“五查”衔接,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全流程检查,做到问题底数清楚、定性准确。由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梳理治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对照治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同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治理范围内项目进行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
(三)整改提升阶段(时间5个月)。针对摸排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查找原因,对能够立即整改的,即查即改,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纳入专项治理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做到问题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时限化,进行对账销号管理,并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
(四)总结通报阶段(时间1个月)。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系统总结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全面梳理问题和整改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市住建局。
四、治理方式
专项治理坚持治标与治本、传统手段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持续查问题、纠偏差,重打击、强震慑,严督导、促整改。
(一)收集线索。对照实施方案列举的6大项治理内容,针对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下发并填报违法违规线索征集表;同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公众号上公布“持续做好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投诉举报电话,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线索,形成线索台账,对收集的投诉举报线索逐一核查。
(二)开展评标专家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4〕396号)的相关要求,开展评标专家梳理工作。
(三)项目自查。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招标人(建设单位)梳理治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对照治理内容进行自查,填写项目自查表并提报自查报告,7月15日之前报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
(四)开展项目抽查。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对问题出现比较集中的招标人,要对其在治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100%比例重点检查;对问题出现比较集中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对其在治理范围内的代理项目按照100%比例重点检查,7月31日前完成,并形成专项治理项目清单、问题台账、整改报告报市住建局。
(五)县(市、区)交叉互查。市住建局依据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治理项目清单、问题台账,适时统筹组织开展县(市、区)交叉互查活动,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导。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正在进行的建设项目加强抽查力度,着重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等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力争将大部分问题、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尽全力做到对招投标领域问题的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具体分析、及时督促整改。
(七)受理投诉举报。统计梳理全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招标投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及时核查办理;进行数据分析,利用“云智”监管系统等大数据预警分析功能,进行大数据比对,筛查问题项目,纳入核查范围。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动员部署,强化宣传引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对不按要求开展治理、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联系电话:5331293,电子邮箱:tazbb@163.com。
附件:
1.泰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doc
2.泰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台账.doc
3.泰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doc
相关解读:(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关于持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图片解读《关于持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2024-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