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0217/2024-000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各县市区(功能区)燃气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强化燃气本质安全十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各级关于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泰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泰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行业服务规范》《泰安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送服务是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其经营区域内,为用户提供本企业供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由充装站或储配站(供气点)至用户,通过配送车辆开展的服务行为。
第二章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第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主动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热线、咨询及抢险抢修电话等信息。
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推进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积极推进具有自动充装、统一配送、全流程智能监管的标准站建设,对现有不具备标准站建设条件的储配站、灌装站改为瓶装供应站,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鼓励大型企业参与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站建设工作,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
第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溯源系统,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经营区域内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灌装站出库、供应站出入库、送气工、用户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运输和配送服务车辆
第七条 使用载货汽车运输液化石油气的企业要贯彻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资质,车辆及人员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委托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应当与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用于终端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积极推广使用三轮车、电动车进行配送,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终端配送服务专用的三轮车等配送工具向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备,经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管理,编码规则如下:“泰安+县(市、区)编码+四位顺序号”,县(市、区)编码为泰山区01、岱岳区02、新泰市03、肥城市04、宁阳县05、东平县06(例:泰安010001)。
第八条 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或随车人员需配备定位设备,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终端配送车辆统一车身颜色,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车辆编码、企业标识、企业服务电话、核载气瓶重量或数量等信息,并配备液化气泄漏检测仪、灭火器等专业器材。
第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的气瓶不得超过核载重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不得装载和配送非本企业的气瓶,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安全防范器材及燃气燃烧器具配件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通行,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不得采取滚动、拖动、滑动等影响气瓶安全的方式,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第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为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配送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驾驶人员应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驾驶资质。
第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应统一服装标识,服装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服务电话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服装样式由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齐燃气检测检漏仪、扳手、气瓶角阀堵头等安全检查维修工具;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
(二)在约定时间内将液化石油气钢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
(三)按规定扫描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码,及时将气瓶、用户等信息上传至“泰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综合管理系统”;
(四)未能及时送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
(五)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不得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六)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液化石油气钢瓶及混装其他货物;
(七)配送电动车应在专用地点充电,充电时,车上不得装载液化石油气钢瓶;
(八)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第十五条 禁止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下列行为:
(一)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未佩带送气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
(二)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装载泄漏、变形、超期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以及相互倒灌、随意倾倒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未按规定扫描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码,有意干扰配送车辆定位系统、不按规定上传配送及用户信息;
(六)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七)不服从管理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
(八)通过电梯配送液化石油气钢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用户设施检查
第十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在配送服务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同步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等单位配合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首次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派执证上岗安检工或送气工入户,签订安全用气合同,录入用户实名制信息,并协助用户确认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后方可供气。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及连接管并同步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第十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法用气行为或其他影响用气安全的行为,应当要求用户进行整改;用户拒不整改、需要暂停供气或隐患严重需立即消除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回收供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书面通知用户;用气隐患消除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恢复供气。在用户配合安检或消除安全隐患前,其他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向该用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联动巡查执法机制,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配送人员、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秩序。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负责督促企业强化配送人员以及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的管理;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车辆样式、统一人员服装、统一安全配置、统一服务管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包括本办法中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从事送气的服务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内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指导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落实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充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充装及不落实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