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0217/2025-000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泰建字〔2024〕40号关于印发《泰安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2-27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泰安高新区建设管理部、泰山景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中介经营行为,强化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推动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机制,经研究,制定了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7日


泰安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中介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及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信用信息应当以服务质量、行业自律、行业监管的信息为重点 ,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居间、代理、评估和咨询营销等服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 ,包含异地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其他从业人员和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评估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业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中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监督指导,其所属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评价具体工作。

各功能区管委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管理、共享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法院、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  基础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备案情况、合同履约情况、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检查或者“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等。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员本人身份、担任职务、职业资格、从业经历等。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获得的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及行业的贡献等信息。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约定等信息。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产生的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同时记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归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第十二条  各功能区管委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部门监管、企业填报和共享取得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审核,并录入到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三条  对跨区域经营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加盟店及从业人员,由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信用评价,其信用信息情况汇总计入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总店。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加盟店备案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集相关的信用信息,并推送至总店备案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以及有关部门的通报处理决定为依据。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及时公开,并同步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各功能区管委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行业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自房地产中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并依法对社会公开。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内容和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各功能区管委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各功能区管委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对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及时更正或删除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自信息录入并公开之日起计算。

(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2年。

(四)企业相关责任人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与企业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一致。

(五)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良好信用信息存在有效期限,且高于1年的,良好信息公开期限与其有效期限一致;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失信信息存在有效期限限制,且高于2年的,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与其有效期限一致。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房地产中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长期保存,不得对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询,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的披露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但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各功能区管委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所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原始数据按规定保存,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八条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应当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服务平台为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共享功能。

第四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九条  实施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分值=信用基础分+优良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得分。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按照《泰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泰安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开展。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基础分均为100分,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录入时,自动比对信用评价标准,对企业信用分值进行加减分,并依据信用分值和等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AA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13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

(二)A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11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10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四)B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8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40分。

(五)C级企业: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B级标准的。

第五章  评价结果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对信用等级良好的机构予以政策激励,对信用等级差的机构予以相应惩戒。

(一)AAA级企业: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建议相关单位给予政策扶持;根据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优先推荐给金融机构、司法部门、征收部门等作为贷款审核及入围银行、司法、征收评估机构名单库的重要参考;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优先推荐入选省专家评审库名单;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的评选。

(二)AA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许可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的评选。

(三)A级企业:对其经营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监管。

(四)B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名单,提高日常检查频次;不得参与行业内各项优秀、诚信评选活动;向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通报企业信用情况,并向社会进行风险提示。

(五)C级企业:实行惩戒机制,通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和发生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从业人员,向社会进行风险提示,将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向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限期整改方案。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推行一人一卡一号,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提供居间代理、房源收储、信息发布、客户接待、业务咨询等服务时,应主动出示包含姓名、照片、从业编号、查询二维码等内容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信息卡。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开通扫码查询信用积分通道,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查询。

第二十四条  每年第一季度开展对上年度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1年。

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应在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公开,确保随时可查可用,并同步推送到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六条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过程中,应将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一并公示,供被征收人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相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

1.泰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doc

2.泰安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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