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泰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流程,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结合城市建筑与小区、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河道水系等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并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海绵城市建设工程”)。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在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建筑与小区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进行验收),验收应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及相关规范。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验收宜经过一个雨季运行检验后进行,也可通过现场浇水试验的方法进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查验是否按图施工、海绵城市设施施工质量及运行效果。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对工程规模、污染物控制、透水性能、竖向控制以及进水口、防渗、水土保持等关键环节和设施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建设项目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部分)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定。
(二)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提出验收申请。
(三)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参加验收组的各方人员应是具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根据需要可邀请海绵城市专家参加。验收组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做出全面评价。验收合格应填写《泰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表》(附件一)。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
(四)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履行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职责。
(五)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图收集汇总,并组织各参建单位完成建设工程档案(含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自检工作。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施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对部分在验收时无法提交的工程文件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整套符合规定的海绵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