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泰政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调整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的通知》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2年7月12日前向我局提出。
通讯地址:泰安市长城路16号,邮编:271000,传真:0538-8229154,电子邮箱:taszjjsjk@ta.shandong.cn。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泰政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调整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的通知》征求意见。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提高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强市建设,根据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为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星级水平,经调研,现就调整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通知如下:
18层以下(含18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调整为不低于65%;18层以上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特殊项目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需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请各级监管部门严格执行。
一、制定背景
2016年以来,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文件,2021年3月6日,市住建局等四部门又联合印发了《泰安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导则》(泰建字〔2021〕7号),进一步明确了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指标,要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为积极响应国家、省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经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对我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进行调整。
二、制定目的及意义
为深入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提高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强市建设,对我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进行调整,以不断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星级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产业化水平提升。
三、实施范围
泰安市城区、功能区以及新泰、肥城、宁阳、东平四个县(市)城区内的民用建筑以及市域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政策变动内容
2021年出台的《泰安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导则》,要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关于调整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的通知》对装配率进行调整,要求2022年8月1日起,18层以下(含18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调整为不低于65%;18层以上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