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泰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南》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建筑市场创新发展,合理运用“评定分离”,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的目标,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评定分离工作指南》,供招标人选择使用。
一、工作思路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采用“评定分离”的由招标人分别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将招标投标活动分为“评标委员会评标”与“定标委员会定标”两个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评审,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实施“评标-定标分离”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三、招标前准备工作
(一)完善招标文件编制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的规模、特点等编制招标文件,在现有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基础上明确评标、定标及异议处理等具体内容。编制的招标文件应科学合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制定“定标”方案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选择科学合理定标方法,制定详细定标方案,并按照确定的方案有序组织定标活动。
定标方案应包括:对合格中标候选人现场考察(如有)、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人员组成、定标委员会人数、定标程序、定标要素、定标办法、中标人公示、异议处理以及招标人监督小组构成等内容。
定标要素是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企业综合实力、企业信誉、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价格要素、投标方案等作为定标要素。定标要素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以下内容制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1、企业综合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2、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各级行政机关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等;
3、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类似代表业绩、履约情况(质量情况)、后期维护保障等要素;
4、价格要素。包括商务报价高低及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5、投标方案。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6、考察报告;
7、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8、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三)定标方法。
分为直接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招标人可根据建设工程实际,自主选择定标方式。
1、直接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要素对各中
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宜采用投票计分法,即定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对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其次N-1分,以此类推,按总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人。(注:N为中标候选人数量,如候选人3名,N为3,依次分值为2、1)
当得票数(总分)出现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重新票决排名。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投标报价平均值法等,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投标报价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或修正后的有效投标报价)。
最低投标价法:指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投标报价排序,投标报价最低者应被定标委员会确定为项目中标人。当出现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报价一致的情况,由定标委员会采用票决定标法选出中标人。
投标报价平均值法:指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加后进行平均值计算,最接近平均值报价的中标候选人应被定标委员会确定为项目中标人。
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既定的定标要素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主任确定中标人。
四、 评标
(一)中标候选人数量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经详细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再进行排名,其排序编号依据中标候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数字(除校验码外)大小进行。
(二)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含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说明,供定标委员会选择参考。
评标活动其他程序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五、定标
(一) 现场考察
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在定标前选择对全部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小组应为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考察结束后应出具书面考察报告,供定标委员会参考。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是否进行考察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时间、地点
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招标人定标场所应具备对定标活动全流程声像记录条件,不具备全流程声像记录条件,可向工程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定标活动。
(三)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并依法对定标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含)以上单数,成员可由招标人本单位人员或外聘人员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四)定标活动
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程序、要素、方法确定中标人,并出具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对每名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比较意见及定标理由等。
(五)招标人内控机制
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通过组建监察小组、引入社会监督等方式,对定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中标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中标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案,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六、异议处理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相应的公示期期间提出。对异议提出和处理,适用现行法律法规。
七、监督管理
(一)招标人要严把招标文件前期编制设置工作,科学合理设定定标程序、方法,健全完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定标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二)定标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
(三)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在线监管、双随机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评标、定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