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导则》(试行)的通知

2017-09-19 项目部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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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扬尘防治导则》(试行)的通知

泰建字〔201735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高新区建设局,泰山景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市高铁新区建设管理中心,市旅游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处,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市住建局制定了《泰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731

泰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导则

(试行)

一、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的拆除施工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3本导则所称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房屋建筑拆除施工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基本规定

2.1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治理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责任。

2.2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2.3施工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技术,创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2.4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支持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2.5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扬尘自控监测,通过自控监测评价防尘技术措施效果,不断改进扬尘防控措施、提高扬尘防控能力,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提前预警,并落实好防控措施。

2.6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预防、控制扬尘污染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

2.7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效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主要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布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围挡外侧设置扬尘防治方面宣传口号。

2.8根据《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市应急工作小组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等级,分级启动应急响应工作。

市启动IV级(蓝色)预警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加强对扬尘的管控,采取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启动II级(橙色)和I级(红色)预警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停止施工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三、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3.1一般规定

3.1.1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建设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的,共用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共同协商解决。

3.1.2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主体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1.3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

3.1.4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3.1.5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建设、环保、城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3.2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3.2.1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安全文明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建设单位应明确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3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4针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3.2.2监理单位职责

1)审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2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3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3.2.3施工单位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2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具体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统筹规划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制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备案;

4定期组织对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

5收集整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

6施工单位应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四、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4.1.2根据建筑物、构筑物和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包括防止施工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

4.1.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协议)中将扬尘防治要求列入合同(协议)条款,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4.2施工现场措施

4.2.1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渣土)收集场所,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4.2.2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卫生保洁人员,每天清扫场区道路、堆场等时,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4.2.3运送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渣土)的,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洒。

4.2.4对于工地内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地面砖,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植被绿化,硬化、固化等抑尘措施。

4.3施工现场设施

4.3.1工地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4.3.2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采用连续、密闭围挡,一般路段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市区主要路段工地围挡不得低于2.5米;

2围挡底端设置防溢座,不得有泥浆外漏;围挡落尘应当定期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4.3.3在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进入或驶出施工工地。

4.3.4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防止机动车扬尘。

4.3.5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4.3.6现场应配置喷淋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规模以上工程项目要配备喷雾机(雾炮)等抑尘设备,适时开启降尘。

4.3.7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4.4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利用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并采取防尘措施。

4.5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应负责工地周边道路的保洁与清洗。

4.6工程施工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如因施工需要必须拆除围挡时,应设置临时围挡。

五、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5.1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应参照本导则4.14.24.34.44.54.6节中相关规定执行。

5.2工地现场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5.3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应做到随挖随外运,尽量减少开挖过程中土方裸露时间。

5.4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应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应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5.5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之前,经表面整平压实后,采取覆盖措施,并定时洒水保持湿润。

5.6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时宜采用湿法作业。

5.7土石方爆破施工时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5.8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

六、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6.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参照本导则4.14.24.34.44.5节中相关规定执行。

6.2市政道路施工时应配备洒水车辆,对临时裸露、未固化的场地等易扬尘区域进行洒水降尘;合理分步施工,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6.3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进行洒水降尘;进行路沿石、地砖等构件切割、加工及路面破除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采取围护、遮挡、喷雾降尘等措施。

6.4市政工程施工时使用风钻挖掘地面、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现场等作业时,要喷(洒)水抑尘。

6.5管线工程要及时回填并采取防尘措施。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回填,并对回填后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回填时禁止抛洒回填物,3天内不回填的土方应进行遮盖。

6.6路基灰土层施工严禁采用路拌法。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6.7施工现场不准熔融沥青、焚烧油毡和橡胶、塑料、垃圾等有毒物质。

七、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7.1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应参照本导则4.14.24.34.44.5节中相关规定执行。

7.2现场应配置喷淋装置、洒水车、喷雾机(雾炮)等降尘设备。拆除施工现场应采取湿法作业,并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的程序操作。喷淋水量应能满足抑尘降尘要求。

7.3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应设置所拆除建筑物的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网,沿街一侧应设双层密目网。

7.4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时,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扬尘控制措施:

7.4.1应当先拆除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及积尘;

7.4.2建筑物内部应采取洒水措施;

7.4.3起爆前后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措施;

7.5拆除现场应当设立建筑垃圾存放场地,并及时清运。整理破碎构件和翻渣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八、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

8.1搅拌楼应当实行全封闭生产,搅拌层应当设有冲洗设施,称量层平台应当有除尘设施。砂石材料的储存料四周(含进料口)、骨料传输带等部位必须采取厂房化全封闭运行。粉料仓收尘装置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收尘效果,混凝土搅拌设备和筛沙机应全封闭运行。

8.2现场主要道路及办公区、车辆设备放置区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由专人每天定时进行清扫和洒水降尘。厂区内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和美化,厂区门前道路、环境按门前“三包”要求进行管理。

8.3生产正常使用的散料应入库封闭存放,备用散料可露天存放,但必须覆盖。存放点需铺装硬质地面并设置排水沟,并设置喷雾喷水设施降尘。

8.4厂区出入口须设置洗车设施,对车辆槽帮、车轮等易携带泥土部位进行冲洗,未冲洗清洁不得出场。清洗废水必须排入沉淀池内进行集中沉淀处理,有条件的可实现循环利用。

8.5现场必须安装砂石分离机,对回厂的混凝土运输车罐体中残留的混凝土进行砂石分离,严禁不经处理直接堆放、随意倾倒或排入排水管网。

九、附则

9.1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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