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服务指南

2016-08-25 项目部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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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2、进行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登记
  四、办理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施工许可证
  5、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6、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9、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10、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
  11、商品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3、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14、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地点
  泰安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泰安市长城路16号市住建局大楼1402房间)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下午13:20—17:00(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
  0538-8269822
  八、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申报→审查提交资料→编号审批→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证书→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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