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建城字[2010]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局:
为加强对城市环卫作业市场管理,规范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作业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
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试行)
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和运输市场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审批程序按照《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一级企业由设区城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二级、三级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本标准包括分级条款、通用条款两部分。分级条款是指一、二、三级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所分别具备的相应条件;通用条款是指所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分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服务许可和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资质,可分别申请或全部申请。
一、分级条款
1、一级企业条件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15辆。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20辆,总载重量≥200吨。
2、二级企业条件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车灯车辆总数≥10辆。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8辆,总载重量≥100吨。
3、三级企业条件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清扫作业机动车辆≥6辆。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不设三级许可。
二、通用条款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合理、高效,组织结构设置合理,企业章程健全;
企业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企业制定了应对特殊天气、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
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职工休息场所。
企业生活清扫、运输能力应与参与投标的道路保洁面积或垃圾运输量相适应。
2、企业人员要求
企业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作业所必须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所有正式人员应达到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经过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就业。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作业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
3、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车辆要求
企业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以及道路除冰、雪设备。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垃圾收集应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应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放及维修场地、设备和配件储备;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经营范围 (来源:环卫科技网)
一级企业:
1、可承担道路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日生活垃圾运输量≥400吨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业务;
2、可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经营活动。
二级企业:
1、可承担道路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日垃圾运输量<400吨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业务;
2、限在设区城市当地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经营活动。
三级企业:
1、可承担道路保洁面积<50万平方米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业务;
2、限在设区城市当地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经营活动。
四、专用名词
生活垃圾清扫指:道路清扫、保洁,即对城市道路(包括广场、停车场)和水面的全面清扫和为维护道路和水面整洁而进行的环境卫生保持工作,含道路人工清扫、道路人工保洁、道路机械清扫、道路机械冲洗、洒水、道路除雪、水面保洁等。
生活垃圾收集:指使用作业工具和运输车辆,对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装饰垃圾、大(粗)件垃圾等进行收集,并放至指定地点。
生活垃圾运输:指使用车辆把生活垃圾从收集点、垃圾站运至垃圾处理场(厂)。(来源: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