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0217/2023-001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解读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不断完善建筑企业内部安全防控体系,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助力建设平安泰安,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依据
本制度的制定,一是有法可依。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五个好”平安创建四级联创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平安泰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扎实开展“五个好”平安创建四级联创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没有违背上位法和上级的要求。二是实施有据。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安全生产的相关政策文件。三是切实可行。主要通过细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切合实际的举措,做到切实可行。
三、制定过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结合《关于深入开展“五个好”平安创建四级联创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扎实开展“五个好”平安创建四级联创活动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等相关法规、文件,研究制定了《泰安市建筑施工“平安工地”创建实施方案》,于2023年7月17日正式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宣传发动。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平安工地”创建融入到安全生产发展大局,深入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各施工单位要将“平安工地”创建与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并组织实施,强化支持保障,高效推进“平安工地”创建。
(二)培育试点。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确定一批示范点进行培育。
(三)全面开展。全市目前在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9月30日前要按照“平安工地”创建指标标准开展创建工作,新开工房屋市政项目开工即开始创建。
(四)考评验收。各施工单位每季度要对项目“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开展一次自评。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按照“平安工地”创建标准进行督导检查,创建达标情况做好记录,工程竣工时综合评定是否为“平安工地”。
(五)巩固提升。市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功能区“平安工地”创建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帮助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创建典型和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创建标准,确保“平安工地”创建工作高质高效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水平不断提高。
(六)推荐表彰。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分90分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双重预防体系、施工现场车间化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考评成绩合格率均达到90%以上的,向平安泰安建设领导小组推荐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