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4:知假买假,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吗?

2023-05-12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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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6月,孙某某到当地A县健康大药房(以下简称“健康药房”)购买了5种特殊保健药品,共计32盒,价款共计2 536元。次日,孙某某以健康药房所售的药品属于无证生产的有毒有害假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十”,即健康药房退还货款,并承担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经查,孙某某以与本案相同或者类似的方式,先后在当地B县、C县、D县、E县以及其他省市多地购买类似商品并以销售商为被告,在商品购买地法院提起诉讼30余起,要求销售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那么,像本案中孙某某这样的行为,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解答    根据本案案情,《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类似情况该如何处理,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法院对本案就无法裁判了呢?当然不是,我们平时会遇到各种问题,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办法涵盖所有的争议,所以法律会规定“引致条款”,《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所以,本案的裁判依据之一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本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到假货时,是有权获得赔偿的,而且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还对销售假货的经营者科以惩罚性赔偿,即不仅按照假货的原价赔偿,还要多赔偿。但是,本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是“消费者”,那么案例中孙某某是不是消费者呢?    

一般而言,我们个人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就是消费并享受商品带来的使用价值,比如,我们购买电脑用于办公或者娱乐,购买药品用于预防或治疗疾病,我们购买的数量也是有限的。例如,一般个人购买电脑不会太多台,一家拥有三四台足矣,购买药品也肯定是遵循医嘱并根据疾病的情况。但是本案中,孙某某作为一个自然人,其购买保健药品的方式有点不同寻常,他先后在多地购买同类药品,并且提起诉讼30余起,我们可以认定他并不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是以购买其自认为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品为手段,进而以销售商为被告提起诉讼,想通过这种办法获取高额利益。这更符合“知假买假”的特点。那么“知假买假”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呢?这个话题一直被社会所关注。   

 我们认为,知假买假是指在知晓某商品具备特定瑕疵的情况下,购买该商品后直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或者诉至法院请求前述主体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的情形。这种做法使得法律的补偿性和赔偿性的规定,成为某类人的一种牟利手段,这就超出了立法者制定法律之时所预期的效果。所以,对于购买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于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观点基本已经成了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共识。当然,我们所说的不予支持是指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而不是不予赔偿,购买者仍能够有获得退款、退换的权利。对于惩罚性赔偿,有两个领域是例外——食品和药品。食品和药品与一般的商品不同,它们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所以即使是“知假买假”并进行牟利,我们也予以认可,这是对生命、健康等最高位价值的特别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食品、药品领域,法律并未对购买者的动机、知假买假情形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便其明知销售者售假,亦有权向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所以,在生活中对“知假买假”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需要分情况对待,如果是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仍然适用;如果是非食品、药品领域,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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