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达标物业费该怎么交?
案情简介:某物业公司为张某所在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提供四星级标准物业服务,业主按四星级收费标准支付物业费。但在实际履行中,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并未达到四星级服务标准。包括张某在内的20余名业主据此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张某等人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等人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要求物业公司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标准的50%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泰安市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制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为五个星级,一星级最低,五星级最高,每个星级对应不同的服务标准和物业费基准价格。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到四星级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构成违约,应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其仍要求业主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物业费没有依据,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减少物业费价款合法有据。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结合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酌情确定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的60%支付物业费。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瑕疵履行,张某等人主张减少物业费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业主,当发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及时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物业公司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约定标准,业主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减少物业费价款。如协商不成,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物业公司构成违约,减少物业费价款,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物业公司长时间不能提供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业主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解聘物业公司,依法另行选择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