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物业费该交多少?
案情简介:王某在泰安某小区有普通住宅一套。2020年底,其和老伴到北京看孙子,房屋空置。2022年3月,小区物业公司电话催促王某支付2021年度物业费4100元。王某主张其2020年底已搬到北京居住,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房屋空置,所以不能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主张王某房屋空置未按规定向其提出书面申请,未得到物业公司确认,所以应全额支付物业费。双方僵持不下,物业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21年度物业费4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泰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本案中,王某房屋空置时虽未按规定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得到物业公司确认,但根据王某房屋水电气用量情况,可以确定其房屋2021年度空置事实。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和房屋空置事实,依法判决王某按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的60%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法官说法:本案中,王某一家虽不在小区居住,不直接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秩序管理、卫生扫除等物业服务。但除此之外,物业公司还提供包括王某房屋在内整个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等物业服务。王某一家虽人在北京,但物业公司仍为其在泰安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为王某的房屋付出了劳动,王某作为受益人,如不承担物业费,对物业公司不公平,但要求王某全额支付物业费也不公平。房屋空置物业费如何收取,民法典等基本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规定。物业公司和业主均应关注和遵守当地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山东省目前规定,仅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普通住宅空置六个月以上才减少物业费价款。对于商业用房、别墅等以及不属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普通住宅,房屋空置物业费收取标准应遵守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另外,根据泰安市目前规定,房屋空置时,业主须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得到物业公司确认后才能按空置房标准收取物业费。在此法官提醒业主,房屋空置时,要按规定履相应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