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公用事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公用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根据泰城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泰城城市供水、节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泰城供水、节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事业管理服务工作。
(四)参与拟订泰城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事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泰城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泰城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的服务监督工作。督促相关投诉及转办事项的办理,参与承担相关企业服务工作的考核监督。
(六)受市政府委托,履行所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负责泰城国有公用企业发展管理。指导企业研究制定发展战略。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指导泰城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泰城公用事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八)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