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承包人可以请求赔偿吗?
[情景案例]
A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就该合同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B建筑公司承包某“城中村”改造工程的9栋住宅楼的施工,总建设面积9万平方米;工程开工前,A公司须向B建筑公司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合同总价款的20%。上述合同签订1个月后,B建筑公司进场施工。在B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因A公司负责的拆迁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拆迁户堵门甚至强行拉闸断电阻碍开工。多次停工给B建筑公司造成的停窝工损失达300万元。为减少损失,B建筑公司向A公司提出支付停窝工损失的要求,但遭到A公司拒绝。为此,B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
请问:B建筑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停窝工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本案中,A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建筑公司承包施工某城中村改造工程的9栋住宅楼,在施工过程中,因A公司负责的拆迁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导致拆迁户堵门甚至强行拉闸断电阻碍开工而多次停工,给B建筑公司造成停窝工损失达300万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B建筑公司停窝工损失是由于A公司行为导致拆迁户阻碍开工,造成停工所致,A公司因而应当向B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B建筑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应得到法院支持。
[风险防范建议]
承包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停窝工造成损失的情况,为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出现停窝工损失时,承包人要及时查明原因,证明是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同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将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要及时收集停窝工损失证据,如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第三方证明、录音录像、工程日志以及工程鉴定报告等,使提出的停窝工损失数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并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索赔程序和索赔期限及时进行索赔。这样提出的索赔请求才能顺利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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