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包人悔标要承担什么责任?
[情景案例]
某日,甲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对“xx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乙建筑公司积极参与投标,并于公告发布20日后向甲公司提交投标书。又15日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xx工程”由乙建筑公司中标承建。乙建筑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进行了工程前期的策划与准备工作。招标文体规定,发包人应该在30日内与承包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由于甲公司的原因,施工总承包合同迟迟没有签订。其间,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甲公司以施工场地尚未具备条件为由拖延签订合同。3个月后,甲公司告知乙建筑公司:因公司战略方向发生调整,公司股东会决定取消“xx工程”的项目建设。
乙建筑公司向甲公司索赔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实际损失60万元和可得利益损失300万元。
请问:乙建筑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中标通知书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需要说明的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四个阶段,在此形成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无条件同意投标人的投标标书内容,并同意受投标标书(包括询标文件)的约束,能够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如果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对“xx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乙建筑公司积极参与投标,向甲公司提交投标书,甲公司已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2个多月后却以取消“xx工程”的项目建设为由,不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悔标行为明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建筑公司实际利益损失。故乙建筑公司提出的赔偿实际损失60万元的请求有充分法律根据,应当能得到法院支持。而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300万元,属于合同成立之后的违约责任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包人悔标要承担赔偿实际利益损失责任。
[风险防范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人悔标时有发生,关于投标人应当如何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建议如下:
(1)司法实务中,对招标人悔标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争议极大;因此,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应当明确提出悔标的法律责任,不要轻易应允某些投标文件规定的“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等苛刻条款。否则,招标人违约后,投标人索赔时可能会因缺乏明确依据而面临不利后果。
(2)在投标书中可以在不违反招标书的情况下向招标人提出承包该项工程的实际利益损失计算范围。例如,按照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该种报价方法的交易习惯,在报价时或约定开工前向发包人报送费用拆分表。需要说明的是,投标人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告知招标人实际利益损失计算范围,在索赔时可能面临举证困难导致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人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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