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项目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标准施工案
一、基本案情
某住宅项目,建筑面积13129.9平方米,建设单位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B建设有限公司(房建施工总承包壹级)。2013年3月1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500万元。施工单位B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进场施工,案发时主体工程已封顶,正在进行室内装修。2014年1月17日,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查组抽检发现,该项目3#楼6层剪力墙测点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等级。
二、查处情况
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查组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3#楼6层剪力墙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对1至8层所有柱(墙)节点采用回弹法结合钻芯修正检测其现龄期砼强度。检测单位出具的《3#楼结构构件砼强度检测报告》显示:采用回弹法检测的341个柱(墙)节点中, 46个柱(墙)节点现龄期砼强度推定值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其中,1层有5个节点检测结果低于砼设计强度等级C45;2层有6个节点检测结果低于砼设计强度等级C45;3层有1个节点检测结果低于砼设计强度等级C45;4层有8个节点检测结果低于砼设计强度等级C45;5层有1个节点检测结果低于砼设计强度等级C40;6层有8个节点检测结果低于砼设计强度等级C40;7层有12个节点检测结果低于砼设计强度等级C40;8层有5个节点检测结果低于砼设计强度等级C35。设计单位复核后认为“砼强度不足的节点构件的承载力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无须加固处理”,图审机构某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复核后也认为满足要求。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过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内业资料及图 纸等,基本查清了责任主体的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下同)第二条规定,施工单位B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的强制性条文。
三、处理结果
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责令施工单位全面停工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500万元2%的罚款,计人民币50万元。
四、法律法规辨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此,执法单位在对施工单位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五、对比分析
本案执法单位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施工单位B公司的违法行为性质认定准确,但法律适用欠妥。本案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要求,可认定为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处罚。这也符合法律法规适用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
六、难点问题及建议
本案反映的难点问题是处罚基数选择。相关条例规定处罚以合同价款为基数,但合同价款的认定各地在执行中存在差异。如以总承包合同价款作为处罚基数与行政处罚法的比例原则不相适应、处罚金额过大、势必导致处罚难、执行难的问题。以发生质量问题的分部分项工程合同价款作为处罚基数又缺乏相关解释,对此还需要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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