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五

2021-09-23 泰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案例5

某国际广场工程项目质量责任案

一、基本案情

某国际广场项目占地面积为2.23万平方米,共有17栋建筑,总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项目建设单位未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未B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未C有限公司。项目于2016年12月开工建设,案发时正在进行主体施工。2017年3月28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与管理人员不到岗等问题。

二、查处情况

经查发现,施工单位现场存在孔桩无动测报告、拉筋制作及留置不规范等质量隐患,另外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2017年3月9日,建设主管部门向B公司发出行政处罚通知,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三、处理结果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作出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质〔2014〕123号)第五条的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作出一次性扣3分的行政处理。

四、法律法规辨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规范留置拉结筋,已构成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单位未进行孔桩动测报告,属于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项目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予以处罚。

五、对比分析

本案中,虽然采取了责令停工整改和对项目经理扣分的监管措施,但没有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存在遗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应对施工企业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相应罚款,而不是仅责令改正了之。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对项目经理扣3分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应当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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