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四

2021-09-23 泰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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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某工程项目未按图纸施工工程质量案

一、基本案情

某工程项目Ⅲ区、Ⅳ区32#楼由A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施工单位B有限公司,建立单位C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框架结构,工11层,地上一、二层为商铺,三层及以上部分为住宅,建筑面积11171平方米,于2016年4月开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为709.1万元。2016年12月23日,在省住建厅督查工作中,发现该工程项目32#楼存在质量问题:一是楼梯梯板个别施工缝部位的板厚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值为100毫米,现场实测最小值为80毫米;二是后浇带模板被拆除后无加固处理措施等。

二、查处情况

发现问题后,建设主管部门于2016年12月24日对该项目下发了通知,要求该项目停工,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坚决消除工程质量案情隐患。2017年1月6日对该项目质量问题进行立案查处。1月7日,根据调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下发了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施工单位B有限公司、监理单位C公司高度重视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针对32#楼三层楼梯第四步处楼梯设计板厚为100毫米,实际只有80毫米(一步)的问题,经设计单位D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验算,80毫米板厚也满足强度要求,但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三、处理结果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该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如下:(1)对施工单位B公司责令改正,负责返工、修理,处合同价款2%计14.18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C监理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责令施工单位B有限公司、监理单位C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四、法律法规辨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本案中施工单位B公司违反了该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根据该规定,应对B公司处以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为工程价款709.1万元的2%以上4%以下,即14.182万元以上28.364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还要承担返工、修理、赔偿损失、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该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行为及时制止,违反了该规定。该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为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依据该规定,应对监理单位C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比分析

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是建筑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施工。工程设计图是建筑施工的重要文件,是施工的依据。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已经确定的设计图,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如果要对设计图进行修改,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本案中施工单位B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施工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对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行为同样应当予以处罚。

本案处理的不足之处是:未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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