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建字〔2021〕35 号 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9-10 泰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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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泰安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相关保险机构,有关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泰安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任何一种缴纳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拒绝。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意见》相关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多种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有关保证保险相关条款内容监督检查。发现招标人拒绝或限制投标人采用保证保险的,经调查属实,立即责令其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三、《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泰建函〔2020〕56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泰建办发〔2021〕3号)同时废止。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安监管分局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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