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0217/2021-000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解读
关于《泰安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导则》的政策解读

2021-04-06 泰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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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6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下发《泰安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导则》(泰建字〔2021〕7号),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目的

装配式建筑指的是把在工厂加工制作好的装配式构件和部品,包括梁、柱、楼板、内外墙板、门窗、楼梯、连接节点、水暖电设备等运送到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装配连接方式建造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2017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公布《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排部署,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的意见》(泰政发〔2016〕2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泰政办字〔2019〕4号)。为了解决在实际工作中推进项目落地、工程实施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落实扶持政策,完善相关机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保障措施,我们制定了《泰安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工作导则》)。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第十三条规定,“加大政策支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 ,第三条规定,“(一)强化用地保障。(二)加大财税激励。(三)完善金融服务。(四)加强科技支持。(五)减轻企业负担”。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实行下列扶持政策:(一)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项目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资工程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

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泰政办字〔2019〕4号),第二条“推进措施”规定,“(一)强化审批落实。(二)落实扶持政策”。

以上法规和文件为《工作导则》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三、解决的问题

1、如何对装配式建筑进行评价,评分内容要求、预制构件应用、装配率要求。

2、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相关部门如何落实装配式建筑推进目标。

3、装配式建筑在土地供应、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管理、预制构件的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工程监管、工程验收等各个工程环节如何实施。

4、如何落实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

四、主要内容

《工作导则》分为总则、适用范围、编制依据、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附则6部分。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评价标准。国家和省有对装配式建筑评价规定,对评分内容要求、预制构件应用、装配率做出了具体要求。

(二)对参建各方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生产厂家在各环节中应严格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明确。

(三)明确了推广目标及监管责任。要求泰安市城区、功能区以及新泰、肥城、宁阳、东平四个县(市)城区民用建筑装配式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30%,并按2%逐年递增,到2025年达到40%。

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及地下管廊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其中建设项目主体部分应采用装配式建筑,附属设施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不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民用建筑,全面推行预制叠合楼板、楼梯、非砌筑内隔墙、空调板、阳台等预制构件。

要求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将装配式建筑推进目标纳入审批流程,把好审批及验收关。

(四)对装配式建筑给予政策扶持。

一是规定了落实“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这一政策流程及要求:依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泰政办发〔2019〕4号)第二.二.5条:装配式建筑项目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解读:现阶段本地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外墙多数采用三明治外墙,构造为200(剪力墙或围护墙)+80(保温)+60(外叶板),总厚度为340mm。

因为此种外墙较非预制外墙厚度有所增加,为保证装配式建筑套内实用面积不减少,相应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具体差值按照现阶段市场中的最薄保温外墙220mm(200厚外墙+20厚保温)核算,增加的宽度为340-220=120mm。容积率核算时考虑此部分增加的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规划总计容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计算增加面积时宽度按120mm核算。

此部分面积在不超过装配式建筑规划总计容面积3%的情况下,按实际核算面积考虑容积率奖励。总计容面积不变,不计容面积为实际核算面积,装配式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为计容面积加此部分实际核算面积。

此部分面积在超过装配式建筑规划总计容面积3%的情况下,按3%面积考虑容积率奖励,多出的面积计算到计容面积内。总计容面积不变,不计容面积为3%装配式建筑计容面积,装配式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为计容面积加3%不计容面积。

案例解释:

某项目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其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计容面积最大允许值为10000㎡。

核算后外墙预制部分增加的建筑面积为253㎡,外墙预制部分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该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为10253㎡,计容面积为10000㎡。

图示如下:

填表举例如下:

装配式建筑确认表

项目名称

Xxxx

项目地址

Xxxx

项目总投资

Xxxx

占地面积

5000㎡

总建筑面积

Xxxx

容积率

2.0

地上建筑

面积

10253㎡

装配式建筑

地上建筑面积

10253㎡

装配式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占比

xxx

装配式建筑单体概况

楼号

结构形式

层数

是否采用预制外墙

地上建筑面积

预制外墙

建筑面积

(不计容)

不计容

部分占比

1#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

20

10253

253㎡

2.53%

注:如果核算后外墙预制部分增加的建筑面积为350㎡,其中300㎡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50㎡必须计算到计容面积内;该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为10300㎡,计容面积为10000㎡。

二是规定装配式建筑项目、其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是凡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四是在启动重污染应急响应时,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施工,但不得从事拆除、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


原文链接:/art/2021/3/6/art_166067_10288115.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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