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开发单位、有关施工企业: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8〕17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2019年1月1日前市级收取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照现行拨付规定和标准进行核定并清算,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于符合拨付要求的工程项目予以一次性拨付,名单详见附件1。
二、对于不符合拨付要求无法予以拨付的工程项目,名单详见附件2。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5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未接到相关单位及企业提出的异议,我们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资金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附件2、泰安市市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无法拨付企业汇总表.xls
泰安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