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燃热字【2014】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 局、反恐办: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城市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反恐怖工作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城市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1
第二章 防范等级与防范重点. . . . . . . . . . . .5
第三章 常态防范. . . . . . . . . . . . . . . . .6
第一节 人力防范. . . . . . . . . . . . . . . . .6
第二节 物理防范. . . . . . . . . . . . . . . . .9
第三节 技术防范. . . . . . . . . . . . . . . . .10
第四章 应急防范. . . . . . . . . . . . . . . . .13
第一节 二级防范. . . . . . . . . . . . . . . . .13
第二节 一级防范. . . . . . . . . . . . . . . . .14
第五章 应急管理. . . . . . . . . . . . . . . . .15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 . . . . . . . . . . . . . .17
第七章 附 则. . . . . . . . . . . . . . . . . . 18
山东省城市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保障城市燃气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企业应对各类恐怖袭击的防范工作,以及对城市燃气企业进行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指导全省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
市级、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指导辖区内燃气行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第四条 全省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坚持全面部署、突出重点,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既有安全保卫措施的基础上,增强反恐怖防范意识,建立并实行更加严密、更有针对性的防范体系,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术语、定义:
常态:通常指有固定的姿态或形态,或本来的状态。在本标准中特指城镇燃气供气系统日常安保防范状态。
非常态:除常态以外的其他状态。
人防:执行反恐怖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
物防:用于反恐怖防范任务目的能延迟袭击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
技防:利用各种先进的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等能力及防护功能的反恐怖防范手段。
NG: 天然气的英文缩写。
LPG:液化石油气的英文缩写,为液化状况下的无色流体,其主要组分为丙烷、丙烯、丁烷、丁烯。
CNG:压缩天然气的英文缩写,指压缩到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LNG:液化天然气的英文缩写,为液化状况下的无色流体,其主要组分为甲烷。
门站:位于城镇外围,具有接受NG气源来气,进行净化、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入城市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
高、中(高)压调压站:将高压(大于0.4MPa)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高压(称高—高压调压站)或中压(0.1~0.4MPa)的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中,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储配站:具有将管道或移动运输装置运输的燃气进行卸气、储存、气化、加压、控制供气压力、计量、加臭、气量分配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等功能的站场设施的简称,具体分为天然气(煤气)储配站、LPG储配站、CNG储配站、LNG储配站等。
加气站:为燃气汽车进行加气作业站场的简称,具体分为LPG加气站、CNG加气站、LNG加气站等。
加气母站:集接收、净化、压缩、储存、转运天然气于一体的大型城市天然气运用基础设施。
LPG储存站:储存液化石油气,并将其输送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场。
LPG灌装站:进行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的站场。
LPG储配站:兼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装站两者全部功能的站场。
LPG混气站:配置储存、气化和混气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混合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LPG瓶组气化站:配置2个以上15kg、2个或2个以上50kg液化石油气气瓶,采用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LPG瓶装供应站:经营和储存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场所。
调度指挥中心:利用远程实时监控系统对生产运行情况进行统一监控管理、应急调度的场所。
计算机房:放置主要业务系统核心服务器、重要的数据处理及存储设备、网络传输设备及机房保障设备的场所。
危运车停车场:停放具有危化品营运证、运输燃气的专用汽车,包括CNG气瓶车、LNG槽车、LPG槽车及LPG钢瓶运输车等类车辆的场所。
第六条 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6)《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
(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9)《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A/T 669-2006
(10)《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33-2001
(11)《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
(1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等。
第二章 防范等级与防范重点
第七条 全省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实行三级管理制。其中,一级为紧急状态等级,在有情报显示即将发生或周边区域已经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时,必须全方位动员,全面实施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二级为戒备等级,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段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或者有情报显示有恐怖袭击风险时,根据政府反恐怖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应当采取较常态更为严格的加强措施。一级和二级为应急反恐怖防范等级。三级为常态防范等级,采用一般性、常规性防范措施。
全省燃气行业反恐怖应急防范等级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省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指令发布。
市、县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等级由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或上级燃气主管部门指令发布。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是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的重点目标(简称重点目标):
天然气门站、储配站、高、中(高)压调压站、LPG储配站、加气母站、LPG灌装场站、LPG气化站、LPG混气站、LPG瓶组气化站、LPG瓶装供应站、CNG(LNG)加气站、危运车停车场等。
第九条 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重点目标制定具体防范措施和工作标准。
第十条 全省燃气行业以常态反恐怖防范为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照指令立即转入应急反恐怖防范等级。
(一)接到当地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下达的处置反恐怖事件及其它应急任务命令的;
(二)接到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及其它应急任务命令的;
(三)接到恐怖袭击信息或异常情况报告,根据上级燃气主管部门指令应立即采取行动的;
(四)燃气行业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和环节遭到爆炸、纵火、施放化学毒剂、投放放射性物质等恐怖袭击破坏的。
第三章 常态防范
第一节 人力防范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成立反恐怖防范领导小组,明确反恐怖防范职能职责,确定专职负责人和联络员,加强与安全、公安及武警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制定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安防措施。
第十二条 重点目标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防范工作责任制,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具体抓落实的防范责任体系。
单位负责人应当与所辖区域重要部位的岗位责任人签订防范责任书,依法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重点目标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防范的督导、检查及考核制度;资料存档制度;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络制度;与公安、武警的联防制度等。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防范恐怖袭击的基础知识,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反恐意识,使员工能够识别和发现可疑人员、物品,懂得避险、防护、急救、逃生常识,对负责安全设备的操作和值守人员要进行正规的器材使用培训,使之能够熟练掌握各类器材装备的使用和操作。
重点目标要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多种科目的演习演练,使全体员工熟练掌握发现可疑人员、物品或遭受暴力恐怖袭击后的应对处置方法,不断提高防范恐怖袭击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对职工、从业人员、保安人员的调查摸底,对拟录用新员工和重要岗位的员工进行家庭状况或社会背景审查,对离职人员应收回相关证件,取消其相关系统操作权限;对不可靠的人员要坚决调离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或予以清退。
第十六条 聘用的保安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保安人员培训合格证》和《保安人员上岗证》,同时具备安全保卫工作经验,熟悉安全保卫岗位的操作规程,有良好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 重点目标实行安保人员定点值守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警戒网,发现可疑人员、物品,及时处理。
凡进入重点目标区域的外来人员、车辆、物品,所在单位应当进行身份查验和安全检查,保证对人员、车辆、物品的识别,确保任何外来人员、车辆、物品未经查验不得人内。
第十八条 重点目标应当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重点目标应当对安保人员及重要部位的运行状态以及监控、探测、应急设施、装备的维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重点目标要组织建立一支反应灵敏、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高素质抢险救援队伍。储备好足够的防护、消防、抢险抢修等救援物品,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更新、及时补充。
第二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检查一通报一整改一再通报”模式,运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例行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下属部门、单位特别是重点目标的重要部位进行督导检查,查找隐患,督促整改落实。
督导检查的内容包括:值班情况、消防情况、安全隐患情况、保安人员配备及装备情况、防范工作落实情况、属地联防情况、保安巡逻情况、与“110”报警系统联动情况等。
督导检查实行登记造册制度。督导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按规定报上级燃气主管部门反恐怖防范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
第二节 物理防范
第二十一条 重点目标建有周界围墙的封闭区域,应当设置安全检查岗,重要出人口还应当设置安检仪,配备应急防护装备(防爆毯或防爆桶),由专门人员值守,负责对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生产调度室、安全指挥中心、燃气场站储罐区、配电室等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实体防护装置应当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一)金属框玻璃防爆门的锁具、门框及安装应符合《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l7565)的相关规定;
(二)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
(三)窗的防护栅栏应安装在窗内侧。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不大于600mmXlOOmm;
(四)场站等封闭区域的周界围墙高度不低于2.2m;隔离带宽度大于2m,隔离栅栏竖杆间距不大于150mm,且不易攀爬,并确保有效隔离。
(五)加气站的储罐区与加气区应采用有效措施隔离,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储罐区。
第三节 技术防范
第二十三条 重点目标要充分运用现代化高科技反恐怖防范手段,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要建立由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防爆安检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应急电源系统为主组成的安全系统,增强防范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关键区域监控不留视觉死角;
(二)监控摄像头应能24小时不间断记录监控全过程,每日监控记录应保存30日以上;
(三)关键区域以及场站、港口等封闭区域的重要部位出入口的监控摄像头应能清楚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
(四)监控摄像头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
(五)监控机房具备24小时不间断工作的条件,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监控人员;
(六)监控系统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运行,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需留存30日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五条 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应当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室外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当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24小时设防。室内入侵报警装置还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
(二)声光告警装置安装在醒目处。室外报警声压不小于100dB,室内报警声压应不小于80dB,持续时间不少于5分钟;
(三)室外紧急报警装置应当安装在隐蔽、且便于操作的部位。室内紧急报警装置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紧急报警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四)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当能够传送至监控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秒;
(五)入侵报警系统应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防、撤防、求助、故障、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功能;
(六)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日;
(七)入侵报警系统具有密码操作保护和联网功能;
(八)入侵报警系统设置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网接口;
(九)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能够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第二十六条 安装电子巡查系统,应当符合《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巡查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
(二)系统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详细结果和时间(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信息,在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预定巡查信息时应能及时警示;
(三)所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七条 重点目标应当配备应急电源系统,并能够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一)应急照明电源备用时间应能满足30分钟正常工作;
(二)计算机中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应急备用电源,能保障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在停电后正常工作30分钟,同时还应当配备手持式照明电筒。
第二十八条 重点目标应当设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并能够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一)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够控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系统,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二)安防中心控制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与所在地区域报警服务中心联网;
(三)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
第四章 应急防范
第一节 二级防范
第二十九条 接到二级防范指令后,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反恐怖防范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召开会议,部署防范工作,并在30分钟内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重点目标应在常态反恐怖防范基础上增加不少于30%的安保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和值守,加强风险区域巡逻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对重点目标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防爆安检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应急电源系统以及门、锁、栅栏等设施的检查,确保技防系统、物防系统完好有效。
第三十二条 重要目标应入口处应设置防爆检测装备,车辆冲撞装置。安保人员配备盾牌、防割手套等应急防护器材上岗值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反恐怖防范人员保持有线、无线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三十四条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必要时联系当地公安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
第二节 一级防范
第三十五条 接到一级防范指令后,各级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反恐部门的防范工作安排,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反恐怖防范应急会议,立即下达指令,启动应急预案,各类安保力量、应急装备、所有救援器材全部到位。
第三十六条 重点目标要将值班值宿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向燃气主管部门反恐怖防范领导小组报告,保持信息畅通。
第三十七条 重点目标的负责人应当24小时带班组织防范,一律不得外出。所有安保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巡查,等候指令。
第三十八条 重点目标在二级反恐怖防范的基础上增强安保人员配备,重点目标的所有区域都要做到24小时监控、24小时人员严密值守和不间断巡逻检查。
第三十九条 人员较为集中的重点目标应当立即控制出入口,尽快组织疏散无关人员。转移重要信息资料、物资。
第四十条 配合武警部队、公安特警等武装力量,加强对重点目标和区域的守护工作。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反恐怖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目标概况、应急基本原则、应急组织机构、应急联动、信息报告、应急指挥、应急响应、防范区域、应急措施、应急保障、应急解除等。
应急预案需要附带:人员信息详表、应急联络通讯表、应急装备(设备)分布图、平面图、结构图、管线图、应急疏散通道(路线)图等。
反恐怖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反恐怖形势和恐怖活动特点的变化情况,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二条 凡发现异常情况或得到恐怖袭击的信息后,应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反恐怖防范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报送视保密级别采用不同方式报告,不涉密的,直接采用电话或传真报告。报告要迅速,最先得知恐怖事件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立即通过110报警电话和其他途径报警;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视事态的性质和程度,做出预防和处置的措施、建议,并进入相应防范级别。
第四十三条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后,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反恐怖防范领导小组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第四十四条 接到恐怖袭击事件的报告后,燃气主管部门反恐怖防范领导小组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并实施抢险方案,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抢修损毁设施。
第四十五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有关应急部门合作,收集、提供相关建议和信息;
(二)执行现场应急救援任务;
(三)有序疏散现场无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四)救护受伤人员和联系寻找失踪人员;
(五)把事件情况、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求援事项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事件后的现场清理等。
第四十六条 燃气行业的全体干部、职工都有参加反恐怖抢险救援组织的义务,发生恐怖事件后,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部门对人员、车辆、物资、器材、设备的直接调配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燃气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损毁的场站及设施进行修复和重建,并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防止产生新的事故灾害。
第四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恐怖事件事发地、事发场所人员的安抚安置和稳定工作,事件单位对恐怖袭击造成的间接影响和经济损失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统计和评估,在查找漏洞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反恐怖防范应急机制。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制定《反恐怖防范工作等级管理实施方案》,反恐怖防范成绩显著,有效防止恐怖事件发生的;
(二)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突出的;
(三)危急时刻制止恐怖事件发生,或发生恐怖事件后及时报警,减少损失成效显著的;
(四)及时提供和反映恐怖信息,对防止恐怖事件发生有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制定《反恐怖防范工作等级管理实施方案》,未落实反恐怖防范责任制,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服从应急调度、指挥,未能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六)在反恐怖防范工作中不服从调度、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恐怖预警信息或异常情况报告的;
(七)其他不符合要求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对于制止事关燃气恐怖事件或参加反恐怖演练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费用和抚恤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